四、须保证签署人随时可以查看、调取已签署的电子合同或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用人单位、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借贷平台等主体在与相对方签署合同时需要确保相对方的知情权,需要保障相对方能够随时查看、调取已签署的电子合同或文件。如果用户不能保障签署人可以随时查看、调取,那么该电子合同或文件可能被司法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参考法律法规】同“二、须向签署人完整展示待签电子合同或文件”所附条款。
五、须在电子化签署流程中添加对签署人的提醒文案
以电子化方式签署时,为确保签署的法律效力,e签宝建议在签署流程设计、电子合同或文件文本中加入条款以明确告知以下内容:
1、明确告知签署人将通过电子化流程完成签署,以及通过该种方式签署的电子合同或文件与传统纸质签章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明确告知签署人为其申请了一张专属的数字证书,并且根据其授权将数字证书应用于电子合同或文件的签署;
3、明确告知签署人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政策等,保证签署人充分知情,取得签署人的同意,并在签署人同意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如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还应当取得签署人的单独同意。
【参考法律法规】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六、须确保待签电子合同或文件中载明的签署人与签署流程中添加的签署人一致
数字证书是签署人身份的证明,请确保待签电子合同或文件被发送给正确的签署人进行签署,也就是保证文件所载的数字证书属于待签电子合同或文件中载明的签署人。如果电子合同或文件由不正确的签署人签署,那么这就是一个无效的签署行为。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需要定期对已完成签署的电子合同或文件进行确认,以确保待签电子合同或文件中载明的签署人与签署流程中添加的签署人一致,避免签署流程中配置错误导致的电子合同无效的情形。
【参考法律法规】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七、基于业务场景匹配电子证据法律咨询
随着电子签名行业的蓬勃发展,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的签署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办案法官对电子合同、电子证据也越来越了解和熟悉。与此同时,行政和司法机关也在逐渐积累采纳电子合同或文件的应用经验,并形成相应的规范化指导意见。行业规范朝着精细化、规范化发展,司法对电子合同或文件有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当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证据极有可能面临诉讼失利的风险。
e签宝法务部由具备互联网行业和法律行业双重职业背景的人员组成,有丰富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相关的诉讼经验,可为用户定制电子化签署流程合规方案:
1、详解《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应对与电子合同有关的诉讼;
2、帮助用户的法务或律师理解数字证书及相关的PKI体系、PAdES签名标准,帮助用户的法务或律师洞悉电子签名的每一个技术细节;
1、根据用户的业务场景、行业特点,设计更有效、更经济、更流畅的线上业务流程,进而保障电子化签署流程具备法律有效性;
2、提供VIP式的电子证据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电子化签署流程中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举证指引等有关电子证据和诉讼的一切疑问。
通过上述流程,可以确保生成的电子合同,以及签署流程具备合规性、合法性,使签署完的电子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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