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主张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电子文件中的电子合同是“可靠的电子合同”,一般会向法院提供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署平台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两部分:
第一,是该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署平台从事电子合同行业的有关资质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产品检测证书》、公安部颁发的《公安等保三级认证》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
第二,是用于证明电子文件真实且未被篡改的证据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过程的签署信息、实名认证信息、数字证书信息、意愿认证信息及时间戳等电子合同数据。
用户选择可靠、合规的电子合同平台,需要仔细审核平台的资质认证,只有合法、可靠的平台才能出具正规有效的证据链条。
电子合同
司法实践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东莞X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何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双方已经通过网络方式签订了电子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从未签署过合同,货运公司提交的合同为其单方制作,合同上的签名和盖章均非何X本人所签、所盖。原告主张双方通过微信公众号的电子方式签订了前述《月结服务合同》,并提供《月结服务合同》、《e签宝产品服务证明》、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验证码获取截图、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限期支付运费。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货运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月结服务合同》是货运公司、何X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协议,双方持续交易的行为以及按月结算的交易形式亦可印证。被告否认该《月结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月结服务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货运公司、何X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